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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1日 16:40 点击次数: 发布人:

陕西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陕师校发〔2025〕1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作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由学校控制的没有特定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公式、材料配方、实验方案等)。

(二)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影视、图形、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三)资源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

(四)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校名、校徽、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

(五)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数据、外购计算机软件等)。

(六)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和分类;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评估、产权及收益管理等。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校长是无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校国资委办公室职责,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督促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

(三)指导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做好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

(四)办理无形资产的建账、调剂和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转让的可行性论证;

(七)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工作;

(八)做好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和部门职责,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对无形资产实施归口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所归管理无形资产的第一责任。具体分工是: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等商标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域名、数据、软件等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归口业务执行规范标准;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备查);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组织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九)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十)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十二)完成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不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组织单位定期清查盘点;

(四)提出处置申请;

(五)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领用人(使用人),对本人使用或管理的无形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负有保护学校权益不受侵害的直接责任与义务。

无形资产领用人(使用人)主要负责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建账,确保无形资产高效使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依法保障资产安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取得、登记与初始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验收、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五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单位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初始成本按照以下规定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五)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包括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一)无偿使用是指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将无形资产用于或授权(许可)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行为

(二)有偿使用是指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将无形资产用于或授权(许可)用于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所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使用,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拥有的无形资产,除公益性质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学校所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学校所属企业无偿占用学校的资产应当及时清理、退回,或经评估合理作价后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按照协议定价、资产评估、公开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无形资产有偿使用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有偿使用价格的,应当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授权无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授权有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使用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可行性以及风险控制论证

(三)归口管理单位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学校与相关方签订有偿协议,并按规定将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

(五)归口管理单位将同意有偿使用相关事项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偿使用中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的,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 学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许可使用等,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服务基础教育事项中需要使用校名校徽的,按照学校对外合作的有关办法执行,但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使用范围、约定退出条款等。


第五章  处置管理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等。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 无形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处置流程按照教育部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或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的,应作报废处置。

第三十 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 无形资产处置中涉及资产评估和技术鉴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三十 无形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 科技成果的转让,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有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授权有偿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的,报教育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出资独立法人企业应当严格保护其持有的各类无形资产,涉及无形资产取得、登记、使用、处置等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经20259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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