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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济赔偿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0:04 点击次数: 发布人:

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济赔偿暂行规定

陕师校发〔2016〕122号

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与分级负责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设备运行与资产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4]26 号)、《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3]29 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均负有保管、维护和爱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类学生也应模范遵守爱护公物的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人为过错、过失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固定资产类别,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不包含房屋及构筑物、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和动植物(具体范围参见附件 1)。

(三)凡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二、责任认定

(一)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责任人主要包括单位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领用人或实际使用人等。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财产损失的,经

责任认定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需要,成立调查组或专家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财产损失程度,认定

责任范围。

(三)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研究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1.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登记、出入库登记、年检盘点和报失报损等项规章制度,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

2.资产管理人员或领用人,因私用公物、保管不当、擅自处置,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3.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擅自拆卸,未经技术论证的改装,未按规章进行正常维护与检修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毁的。

4.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在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中,由于放弃管理、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和指导,野蛮操作或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5.因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失职渎职而发生失火、失盗或水淹等安全事故,造成资产损毁、丢失的。

6.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使用单位或工作人员擅自变卖、出租、外借造成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的。

7.因责任人其他过错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学生过失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认定,对照赔付标准责任人可免于或减轻经济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等难于预见的客观原因,如试制试验、超期服役、正常损耗、供水供电故障、意外安全事故或突发盗抢事件,以及当事人在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程中发

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2.由于学生缺乏实际经验或缺乏教师的指导管理,在校学习活动中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三、赔偿标准

(一)对于公用民用“两用”资产,主要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和便携电子通讯设备等,根据以

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损坏后经维修能够恢复正常使用的,责任人按照维修费赔付。

2.损坏后已无维修使用价值,丢失后无法追回,或虽经追回但已无维修使用价值,根据损坏发生时的使用年限和原值,责任人按照以下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使用年限<2 年,按原值 100%赔偿;

2 年≤使用年限<4 年,按原值 75%折算赔偿;

4 年≤使用年限<6 年,按原值 50%折算赔偿;

6 年≤使用年限≤最低折旧报废年限,按原值 30%折算赔偿;

使用年限>最低折旧报废年限,按原值 5%折算赔偿;

对于因管理混乱、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而无法确定固定资产损失事件发生时间的,按购置原价进行赔偿。

(二)对于单台件贵重仪器设备或成套设备(10 万元≤原值<40 万元)损坏,根据以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经维修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维修费折价赔付。

2.损毁严重或已无修复利用价值的,根据资产实际使用年限与折旧年限所占比例,按资产原值进行折价赔付,但最

低赔付额不少于原值的 5%。

(三)对于造成大型精密仪器(原值40 万元),根据以下主要情节,研究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配套、附属设备及部件损坏,经维修能够恢复大型精密仪器性能和正常使用,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照维修费折价赔付。

2.对于损毁严重已无修复价值,或者即使维修也无法恢复基本性能的,根据其使用年限所占折旧年限比例,按原值进行折价赔付,但最低赔付额不少于原值的 1%。

(四)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及折旧赔付折算办法:

1.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购置时间-发生时间其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按照 0.5 年计算,时间超过 6个月不足 1 年的按照 1 年计算。

2.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具体参照附件 1。

3.折旧赔付折算办法:

(五)造成机动车、专用作业车辆损坏、损毁、被盗、丢失的,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处置赔付。考虑到机动车资产的特殊性,其中:

1.属于机动车正常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丢失的,按照道路交通法规、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等处置。

2.属于公车私用,擅自外借、外租,或在学校、单位正常业务用途之外的其他用车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遭遇盗抢、丢失的,根据公安交警、运政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

院调节、判决书和保险理赔结果,由责任人、实际驾驶人承担保险理赔之外的车辆、人员损失赔付费用。

四、处理权限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被损固定资产原值范围,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固定资产原值<5 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并确定处理意见和具体赔付额,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二)5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0 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三)10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0 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实验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鉴定,其它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

理意见,报分管国资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40 万元≤资产原值<100 万元,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实验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鉴定,其它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五)100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500 万元,实验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鉴定,其它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

执行。

(六)固定资产原值≥500 万元,实验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鉴定,其它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损失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汇报。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在损失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见附件 2)。若遇情况复杂,涉及刑

事、民事责任,难于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正式处理意见的,也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先行上报书面情况报告。

(三)发生固定资产特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40 万元以上的,经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同意,由学校成立联合调查小组统一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坏原因调查认定与财产损失评估鉴定。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济赔偿意见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 3 日内书面送达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由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金纳入学校设备维修费。

(五)责任人为一人的,具体赔付由一人承担赔付金;责任人在二人以上的,具体赔付由相关责任人分担赔付金。

(六)责任人应在接到处理意见后的次月内完成赔付。对于赔付金额较大,责任人难于一次性承付赔偿的,当事人可申请分期赔付。具体可由当事人提出个人申请,经与所在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同意后按协议执行。

(七)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报废或无法追回的,按照赔偿办法处理完结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

六、其他

(一)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人员奖惩和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和管理使用单位的行政责任。

(二) 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调查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和原因,未经认定处理,不得安排正常经费渠道进行维修、报损报废。

(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发生后,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处置,尽力挽回损失。因处置不力、拖延不报、弄虚作假、推卸责任而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人

员从严处理。

七、本暂行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经 2016 年 6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报废年限参照表

2.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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