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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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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轮校内既有建筑物安全排查及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10:28 点击次数: 发布人: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要求,汲取国内相关房屋建筑物隐患安全事故教训,实现安全生产常态化长效化,现就开展学校第二轮房屋建筑物安全性排查暨鉴定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检测范围

全校所有房屋建筑物和其他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临时建筑和自建用房等

二、排查检测内容

1.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包括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问题。

2.地基基础,包括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问题。

3.房屋用途,包括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问题。

4.失修失养,包括建筑年代较长,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问题。

5.房屋占压地下管网导致的安全问题。

三、工作安排

1.单位自查。各单位对照排查检测范围和排查检测内容,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建筑、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2.问题上报。各单位根据排查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安全性排查清单(附件1),安全性排查工作负责人与联络员信息(附件2)于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纸质版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管理科(长安校区校务楼501室),同时电子版发送至fck@snnu.edu.cn。

3.机构检测。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分类整理排查出的问题,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按需开展安全性鉴定检测。

4.问题整改。根据检测反馈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专门台账,并与相关部门协同确定问题整改方案,提请学校审议后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管理、使用单位为安全性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房屋安全性排查由具体单位及校内责任部门负责承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安全性排查工作;要认真履行建筑、场所使用责任,压实使用人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着力消除安全责任盲区,认真排查,如实填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靳老师  金老师

联系电话:85310372


附件1:既有建筑安全性排查清单

附件2:安全性排查工作负责人与联络员信息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614


联系方式
  • 公房管理科
    85310372 校务楼五层501室
  • 住房管理科
    85310377 校务楼五层501室
  • 设备管理科
    85310387 校务楼五层505室
  • 事业性资产管理科
    85310375 校务楼五层505室
  • 经营性资产监管中心
    85310374 校务楼五层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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