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调整学校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陕师党发〔2022〕27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9〕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前期论证和先行把关(特别是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经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把关审议后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落实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
第三条 校国资委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一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落实推进、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席位组成
第四条 校国资委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分管国有资产、计划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关校领导担任;设委员9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后勤管理与保障处(爱卫会)、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校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在校国资委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负责校国资委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
第六条 校国资委成员中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校国资委的主要议事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把关审议制订、修订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把关审议学校国有资产整合、资产使用、资产配置、资产置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统一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资产报表编报等工作。
(四)把关审议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领导学校国有资产年度盘点、检查工作,落实国有资产分类、分级管理使用责任。
(六)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八)把关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工作组,授权专门工作组行使相应权限内的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的决定、审议、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对议事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把关审议。
(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以上组成人员中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及议事范围
1.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把关审议学校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3.把关审议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一次性报废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4.把关审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产、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5.把关审议其他需提请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其他事项
1.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工作组集体研究表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提议的,提议人应对议事结果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工作组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工作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列席会议,为议事结果提供咨询服务。
3.工作组会议由校国资办负责组织召开,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成员审阅后,由组长签发。校国资办负责有关会议材料的存档、会议议事结果的督办落实,做到“一事一档”,并长期保存。
4.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国资委会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校国资委应当召开会议:
(一)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临时提议;
(三)校国资办提议并经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召开。
第十二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校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议题提交时,提交单位必须提交有关问题的说明、方案以及合法合规性评估意见等,并在会前1周提交校国资办。校国资办主任对议题审核后报校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国资办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国资委全体成员和列席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向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告知校国资办。
第十四条 校国资委会议实行集体表决制。一般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形成议事结果;重大事项或校国资委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议事结果。
校国资委把关审议事项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或者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并不计入事项的表决人数。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全部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的论证报告、合法合规性评估材料等,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校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形式需集体研究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表决。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提议的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提议的,提议人应对结果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 校国资办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成员审阅后,由校国资委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及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并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相关事项的重要材料。校国资办负责有关会议材料的存档。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国资委及其下设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在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时,可邀请相应领域的法律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列席会议,为会议表决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五章 议事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校国资委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会议把关审议的事项,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会议纪要及时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须重新提交议题,由校国资委会议把关审议。
第二十一条 校国资委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会议议事结果由校国资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校国资委报告。对落实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校国资办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交校国资委年度运行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2022年6月16日学校第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陕师校发〔2020〕27号),《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通知》(师国资委〔2019〕1号)同时废止,已实施未废止的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