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行为,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学校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第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条 评估报备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评估备案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学校国有出资人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企业的,必须理清被评估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行为,确定历次国有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才能履行备案程序。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以工商注册或产权登记信息为准,下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负责备案。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二)刻制“陕西师范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授权,做好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工作;
(四)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产业与对外合作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初审工作;
(三)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四)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产权占有单位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初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关于启用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2〕201号),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
(二)监督产权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确保评估工作规范进行;
(三)按照企业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四)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属于学校负责的备案事项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资产的副校长)为备案工作的审批人,国资办主任为备案工作的审核人,相应经济行为评估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为经办人。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资产的副校长)为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资办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经资办主任(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处长)以及相应企业的法人为备案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章 管理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核
第十四条 管理程序。
(一)产权占有单位为学校的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教育部负责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经资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经资办根据其职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国资办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由教育部财务司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二)产权占有单位为学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学校负责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1.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产权占有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1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资产公司初审。
3.资产经营公司收到产权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合格的备案材料报送经资办办理预审手续。经资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将预审合格的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待产权占有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办理。
4.国资办收到资产公司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评估项目,待占有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办理。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审核人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重大事项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由审批人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陕西师范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手续。
6.资产经营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并报经资办、国资办进行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经资办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国资办审核后,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教育部负责备案事项的申报材料。
1.学校关于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学校或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二)学校负责备案事项的申报材料。
1.产权占有单位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等)、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学校或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4.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
6.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7.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9.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
资产经营公司、经资办及国资办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字发产权〔2013〕64号)的具体要求,对上报的评估备案项目进行审核,确保评估备案工作规范进行。
(一)根据产权占有关系,经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对相应事项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及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等资料是否真实;
2.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4.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5.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6.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7.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8.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二)经资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依据;
7.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8.评估方法;
9.评估结论;
10.特别事项说明;
11.签字盖章;
12.评估报告附件。
必要时,经资办可组织专家或邀请中介机构参与备案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或评审报告要求占有单位重新提交或补充备案材料。
(三)国资办收到备案材料后,重点对评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资办、资产经营公司的审核情况进行复审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资办收回。
第十八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产权占有单位,一份留存学校,一份送教育部,资产经营公司留存评估备案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条 经资办对备案项目必须逐项登记,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应登记造册,“一事一档”长期保存,真实反映备案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对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评估备案工作中有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评估备案工作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国资办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经资办主任(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处长)以及相应企业的法人、相应事项的经办人应当对备案事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出现违规办理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5月19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教育部财务司回函确认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