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5号)《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8〕5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产评估机构的遴选和评估项目备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初审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审核、材料归档以及向教育部报备等工作;档案馆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一)委托评估。对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二)部门初审。科学技术处,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评估项目备案材料。
(三)项目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审核情况反馈给科学技术处。
第五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
(一)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科技成果转化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其他,如是其他,须说明具体经济行为)、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科学技术处初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同意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会议决议。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四)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科技成果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六条 科技成果项目备案后,需对结果进行调整的,科学技术处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年度终了前20个工作日,统计汇总当年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人文社科类成果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具体评估工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经2018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