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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21:01 点击次数: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规范工作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财〔201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9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国资委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授权下,统筹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决策、审议和协调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分管国有资产、财务、学校所属企业和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审计处、内部控制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图书馆、博物馆、网络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研究制订、修订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整合、资产配置、资产置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统一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研究决定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六)领导学校国有资产年度盘点、检查工作,落实国有资产分类、分级管理使用责任。

(七)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审议或研究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在校国资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负责校国资委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

第六条 校国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经资委”),根据校国资委授权,代表学校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参股法人企业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向校国资委报告年度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学校所属企业发展情况。校经资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方针政策、重大部署。

(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学校所属企业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所属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总经理的委派人选。

(四)按照权限审批(审议)学校所属企业对外投资。

(五)审议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及体系、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议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任免意见。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经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经资办”),在校经资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学校所属企业进行监管,负责校经资委日常工作,校经资办设在产业与对外合作处,主任由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担任。校经资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研究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则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负责推进学校所属企业改革和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三)根据有关规定,会同人事、组织等部门提出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和体系建议方案;对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任免提出意见。

(四)审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对外投资收益报表编制及对外投资权益调整;按时收缴国有资本收益;负责企业相关的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五)完成经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置专门工作组,授权专门工作组行使相应权限内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国资委成员中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国资委会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校国资委应当召开会议:

(一)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成员临时提议;

(三)校国资办提议并经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召开。

第十二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校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议题提交时,提交单位必须提交有关问题的说明、方案以及合法合规性评估意见等,并在会前1周提交校国资办。校国资办主任对议题审核后报校国资委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国资办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国资委全体成员和列席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向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告知校国资办。

第十四条 校国资委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一般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校国资委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校国资委审定或决议事项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或者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并不计入事项的表决人数。

第十五条 获得授权的专门工作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全部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的论证报告、合法合规性评估材料等,应当于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校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校国资委闭会期间,对需要紧急决定的事项,也可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决策。采用传阅方式审议时,校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成员的审议意见,报国资委副主任、主任审定。传阅方式审议的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国资委成员同意方为有效。相关决议应记录在案。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 校国资办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成员审阅后,由校国资委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校国资办负责有关会议材料的存档和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国资委及其下设机构或专门工作组在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时,可邀请相应领域的法律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列席会议,为会议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经资委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经校国资委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国资委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20205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校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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