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及其无形资产摊销工作,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是指对固定资产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会计行为。
(一)折旧范围
除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和档案;
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5.以名义金额及计量的固定资产。
(二)使用年限
1.大学部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之附表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基础确定。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关于中小学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之附表2《中小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基础确定。
2.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总折旧额
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总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对于按照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根据调整后的成本价与剩余折旧年限重新确定月计提折旧额。
(四)计提办法
1.计提方法。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2.计提时点。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和减少的固定资产,以财务最终确认入账或下账的时间为准。
3.计提数学公式。
aM=aN*12
mD=aP/aM
mDL=aP-
其中:aM为固定资产总折旧月数
aN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mD为固定资产月折旧金额
aP为固定资产原值
mDL为固定资产最后一个月折旧金额
特殊情况处理:
按月计提除不尽的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统一计提。
二、无形资产摊销
摊销是指对于使用年限有限和能够确定取得成本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的会计行为。
(一)摊销范围
1.能够确定使用年限和取得成本的无形资产。
2.下列情况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1)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
(2)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
(3)无法预计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无形资产。
(二)摊销年限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使用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使用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4.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总摊销额
无形资产的总摊销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四)摊销办法
1.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摊销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2.摊销时点。无形资产按月计提摊销。当月新增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摊销。当月新增的无形资产和减少的无形资产,以财务最终确认入账或下账的时间为准。
3.摊销数学公式。
iaM=iaN*12
iamD=iaP/iaM
imDL=iaP-
其中:iaM为无形资产总摊销月数
iaN为无形资产使用年限
iamD为无形资产月摊销金额
iaP为无形资产原值
iaDL为无形资产最后一个月摊销金额
特殊情况处理:
按月计提除不尽的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统一摊销。
三、其他规定
(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二)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处置未达到折旧年限(摊销年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转销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
(四)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四、本规定经2020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以前所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大学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中小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1:
大学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2.简易房 |
8 |
|
3.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4.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1.计算机设备 |
6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6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车辆 |
8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图书档案设备 |
5 |
|
5.机械设备 |
10 |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6.电气设备 |
5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5 |
|
三、专用设备 |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6.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9.工程机械 |
10 |
|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13.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14.烟草加工设备 |
10 |
|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16.纺织设备 |
10 |
|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20.医疗设备 |
5 |
|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
22.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23.邮政专用设备 |
10 |
|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25.公安专用设备 |
3 |
|
26.水工机械 |
10 |
|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
28.铁路运输设备 |
10 |
|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
31.专用仪器仪表 |
5 |
|
32.文艺设备 |
5 |
|
33.体育设备 |
5 |
|
34.娱乐设备 |
5 |
|
四、家具、用具、装具 |
|
|
1.家具 |
15 |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
2.用具、装具 |
5 |
|
附件2: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
|
1.房屋 |
|
|
钢结构 |
50年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年 |
|
砖混结构 |
30年 |
|
砖木结构 |
30年 |
|
2.简易房 |
8年 |
|
3.房屋附属设施 |
8年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4.构筑物 |
8年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
|
1.计算机设备 |
6年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6年 |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
3.车辆 |
8年 |
校车、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车辆等 |
4.图书档案设备 |
5年 |
|
5.机械设备 |
10年 |
电梯、制冷空调、锅炉等 |
6.电气设备 |
5年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7.通信设备 |
5年 |
|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年 |
|
9.仪器仪表 |
5年 |
|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年 |
|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年 |
|
三、专用设备 |
|
|
1.专用仪器仪表 |
5年 |
教学专用仪器等 |
2.文艺设备 |
5年 |
乐器、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
3.体育设备 |
5年 |
田赛设备、径赛设备、球类设备、体育运动辅助设备等 |
4.娱乐设备 |
5年 |
|
5.公安专用设备 |
3年 |
|
6.其他专用设备 |
10年 |
|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
|
|
1.家具 |
15年 |
|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
5年 |
|
2.用具和装具 |
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