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及登记程序,保证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政部令第78号)《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9〕16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是学校固定资产实物账综合管理部门。财务处是固定资产财务账综合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建设单位负责资产建账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产使用、建设单位要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分类登记入账,根据资产用途准确填写使用方向,并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完成财务报销,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卡片信息全面、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分类、确认、计量标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和帐、卡、物的一致性。
(四)负责固定资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资产使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管理规定,对于本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建账登记手续。
(二)根据资产在单位履职中的用途,确认资产的使用方向。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建账、资料留存和卡片信息的真实性审核。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五)负责对本单位资产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实相符,领用人、实物、存放地相对应。
(六)负责完整提交各类资产的财务报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合同等,及时完成财务报销手续。
(七)完成其他固定资产登记任务。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会计核算和财务账管理;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定期对学校资产账与财务账进行稽核,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确认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属性分为六大类,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主要指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房屋主要包括各类教学、科研、图书馆、行政办公、后勤服务、职工住宅用房等。
房屋附属设施主要包括门、门禁系统、岗楼、围墙、徽标、雕塑、旗杆、采暖系统、供水系统、停车设施等。
构筑物主要包括池、罐、槽、塔、坑、井、沟、洞、廊、闸、道路、烟囱等。
(二)通用设备。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各种车辆、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和计量器具等。
(三)专用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公安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和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档案。图书主要包括普通图书、电子图书、盲文图书、普通期刊、电子期刊、其他期刊、特种文献资料和视听资料等。
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底图、电子档案等。
(五)文物和陈列品。文物主要包括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认定的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传世文物、古生物化石等可移动文物。
陈列品主要包括动植物、人体、医药、矿物等各类标本和天体、生物、人体等各类模型以及字画、雕塑、古玩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其动植物。家具、用具主要包括床、台、櫈、椅、桌、柜、架、沙发、厨房用具、卫生用具和炊事用具等。
装具主要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和室内外装具等。
动植物主要包括动物良种、观赏动物以及其他动物和树木、名贵植物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进行确认登记;需要安装的,在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登记。自行建造、改建、扩建、大修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登记确认。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使用方向主要分为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保障、经营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登记时,资产应当根据资产属性选择正确的国标分类标准(GB/T 14885—2010)和教育部分类标准。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用途应当按照资产使用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将该应用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构成部分的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登记时,不能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房屋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标准。
(一)单价超过1500元(含)的房屋附属设施。
(二)单价超过1500元(含)的专用设备。
(三)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通用设备,家具、装具、被服和动植物等。
(四)批量购买(20台件)且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设备、家具、装具及动植物。
(五)单本超过1000元(含)或批量购买超过5000元(含)的图书。
(七)文物、陈列品、档案不计价值大小,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原创字画、雕塑等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均确认为固定资产。各单位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购置(接受捐赠)的图书,不计价值大小,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七条 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固定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或竣工财务决算未经上级部门批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登记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在建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基建、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价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确定,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无法确定重置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自制仪器登记建账按照全部实际支出确定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
房屋修缮以及各类改造工程中能够独立使用且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空调、电梯、锅炉、配电设备、泵、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家具、装具等单独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确认。
(一)为保证房屋及构筑物正常使用发生的粉刷、防水和零星装修、一般维修等不增加房屋及构筑物使用面积或延长使用年限的改良性支出。
(二)不改变设备、家具原有功能的维修支出。
(三)统一采购用于分发给个人的教材、学习资料、工具书等。
(四)购买使用权只有一年的电子期刊、数据库以及不作为长期保存的期刊、报纸等。
(五)校内各单位文化建设过程中布展用的宣传挂册、挂画等印刷品。
(六)作为实验耗材的动植物。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财务与国资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及构筑物。
(一)办理流程
1.房屋及构筑物交付使用后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登记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信息,提交资产交付基础资料。
2.基建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房屋及构筑物建设手续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对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登记资料及资产电子卡片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4.财务处对房屋及构筑物价值量进行复审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账务手续。
5.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登记建账办结。
(二)所需资料
1.上级部门批复文件或备案资料;
2.学校同意建设的核批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纪要、质检验收报告、校内综合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等);
6.经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总平图;
7.测量报告;
8.经上级部门核批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9.其他资料。
(三)其他。
1.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估计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完善资产电子卡片资料。
2.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建设的项目,不予登记固定资产。
3.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摊费用及配套设施;与房屋及构筑物配套的能够独立使用,且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空调、电梯、锅炉、配电设备、泵、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家具、装具等,安装完毕,办妥验收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投资成本计入相应类别的固定资产。
4.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外围工程和配套景观道路连同房屋及构筑物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装具类固定资产。
(一)登记流程
1.资产领用人登记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信息并提交本单位审核。
2.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对固定资产登记信息进行复审。
3.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信息登记办结,推送财务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建账登记确认和财务报销手续。
4.资产领用人打印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5.资产登记建账办结。
(二)所需资料
1.购置合同(没有签订供货合同的除外);
2.开箱登记表(没有签订供货合同的除外);
3.仪器设备铭牌号;
4.验收资料;
5.购置发票;
6.其他资料。
(三)图书、档案、文物、陈列品、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比照仪器设备、家具、装具类登记建账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后,除下列情况外,其价格原则上不再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改建、扩建、维修固定资产,增加或拆除固定资产配套设施。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
(四)以名义金额登记的固定资产确定了实际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登记错误。
(六)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凡校内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含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本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对于没有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因不及时办理登记建账手续造成账外资产,或不严格按照学校资产验收规定规范验收造成资产电子卡片信息和价值失真的,将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回经济损失,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前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年5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