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综合管理,分类归口专项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具体管理,资产领用人直接管理”的“四级”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国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根据校国资委授权,代表学校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参股法人企业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负责向校国资委报告年度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学校所属企业发展情况。
第七条 校国资委、经资委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等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校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综合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具体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明细账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报告。
(四)督促归口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促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五)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备报批。
(八)负责向校国资委报告年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校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类别和部门职责,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分工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房、住宅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非实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全校家具、装具的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非实验类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实物性流动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非实物性流动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维修及绩效考核管理;负责实验类低值易耗品、材料、燃料、药品等实物性流动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文献数据库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维护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动植物、后勤基础设施(水、电、暖、食堂用具等)设备和构筑物(塔、井、道路、管网、围墙等基础设施)等资产的配置、管理和维护;负责房屋(含附属设施)、构筑物及非实验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维修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的管理。
(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网络资源、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八)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评估和转化。
(九)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授权使用管理。
(十)博物馆负责文物、陈列品资产的征集、保管、使用和维护。
(十一)档案馆负责档案资产的收集、保管、使用和维护。
(十二)产业开发处负责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各类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低值易耗品、材料、燃料、药品等实物性流动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各单位归口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专项管理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明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品质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
(三)负责专项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审批;编制专项管理资产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四)负责专项管理资产进行整合、推进共享共用,回收闲置或效率使用低下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
(五)完成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验收、入账、使用、保管、维护、安全和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备案;负责建立单位资产账簿,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电子卡片信息;负责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确定资产领用人,落实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负责统筹调配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对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资产在单位内部盘活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配合学校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信息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离岗人员的资产移交工作。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和归口管理单位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确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选聘与培训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并对其承担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具体表现,在考核、评优、晋职、分配等工作中予以体现。
(七)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资产领用人对本人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资产领用人主要负责资产的高效使用、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将领用(保管)资产按规定移交。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和查处。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合理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应当结合存量资产条件、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发展需要的。
(二)无法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适用于国有资产购置、建设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新增资产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单位须报告购置理由、功能用途等,归口管理单位结合学校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形成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批复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八条 新增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在验收合格时,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形成的相关凭证、核批文件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登记入账完成后,应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牵头,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证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进行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审批、共享共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房屋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规范调配审批流程,完整保存审批档案,定期核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房屋的行为。
对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有专人管理,完整保存使用记录,并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共享使用。
对有危险、有保密要求以及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拥有的无形资产,除公益性质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于学校所属企业无偿占用学校的资产应当及时清理、退回,或经评估合理作价后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检查资产使用情况,改善使用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资产维修记录将作为资产更新、报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领用人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完善资产账卡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领用人、实物、存放地相对应。各单位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毁、丢失等,要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各单位不得利用房屋、土地等进行对外投资。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事项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并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的,应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已批准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出租、出借。确实有闲置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确保其产权明晰。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经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财务处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学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校名校誉授权使用等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的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外进行投资收益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相关主体责任单位不得拖欠、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国有资产收入。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损失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
1.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经校国资委审议,由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
1.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报校国资委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其他固定资产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核,由国资委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三)货币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校国资委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资产评估和技术鉴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鉴定。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当从严控制且说明原因。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部审批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由归口管理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学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结果未经备案,结果无效。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学校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统筹管理各类国有资产。
第四十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对所专项管理或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分析,按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统一简称“资产报告”)。
资产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等具体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资产报告是学校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制专项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和分析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应统筹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汇总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专项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任务,加强预算管理,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使用的检查工作,定期对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应由单位内部进行统筹。单位内部无法统筹的,应报告归口管理单位,在校内进行调配。
第五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及个人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情节轻重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配置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或严重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规配置资产的。
(三)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入账,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未执行学校管理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九)因对潜在风险预判估计不足,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或法律纠纷的。
(十)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一)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园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责部门。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陕师党发〔2013〕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学校出资独立法人企业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4〕26号)废止。以前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办法,与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