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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20:53 点击次数: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将使用权有偿让渡给校内经营单位、学校所属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主要是产权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土地、场地、车辆、仪器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师生、建设美丽校园相统一以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六条 对于学校各单位以筹资、融资等方式建设的占用学校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含临建房),已经转作企业注册资本的,产权归企业所有,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其余产权均属陕西师范大学,管理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等以出资方、学校及建设单位三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涉及出租出借管理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学校用于保障教学科研基本功能的教育、科研用房、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禁止对外出租出借。在实际工作中,确因部分后勤保障服务功能,学校无法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需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给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完成的,也应先履行审批手续,但此类情况应从严从紧掌握,未经批准,严禁出租出借。

第八条 学校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第一受益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将学校国有资产层层转租、转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授权承办、承租付费”的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办)代表学校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统一管理;承办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授权承办单位提交学校审批。授权承办单位可为校内相关单位或其他法人。学校审批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授权承办单位对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租出借事项的承办权。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代表学校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协议。

(三)审核(批)承办单位制订的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四)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进行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处理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批(核)。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出租出借底价确定等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材料的收集整理。

(四)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五)负责按时收缴出租出借租金等费用,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六)负责对授权承办的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承租(借)方执行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出租出借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和监察处。

(七)负责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

(八)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法律纠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出租出借事项可行性论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单位集体决议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国有资产使用及安全状况;

2.租借理由及用途;

3.租借期限;

4.收入效益、社会价值和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5.其他。

(二)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单位提交的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中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应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

(三)确定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根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具体类别、状况等,综合确定承办单位。

(四)确定出租出借底价。出租出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学校审定,采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出租、出借底价。

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出租、出借底价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参照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家具等以同类设备、家具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底价的主要依据。

采取评估方法确定出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出租底价。

(五)招租。承办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租。招租工作具体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对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出租价格低于出租底价的,由承办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研究审批。招租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自觉接受学校监督。招租结果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备案。

(六)报备报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以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1.承办单位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

2.超过500万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除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陕西师范大学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办单位整理好相关资料后,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统一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核)批。

(七)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获得批准后,学校可授权承办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办单位将合同副本、出租出借底价确定资料、招租过程资料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出租出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受学校保护,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十五条 租(借)期。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含3年);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5年,且须事先报学校审批同意。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终止执行;其他非正当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承办单位应当督促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额度和缴纳方式,及时足额将租金缴纳到学校财务处。

承租(借)方应当根据租借国有资产的情况,先行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国有资产完整归还后无息退还给承租(借)方。押金缴纳的数额具体在承租(借)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租借期在一年以内的,押金不少于3个月的租金,租借期在一年以上的,押金不少于6个月的租金。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可享受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分配,作为资产维护、维修、保养、出租出借及其他管理成本。具体分配比例、用途及管理办法,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中规定,并在委托承办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条款对承租(借)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安全、合法使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保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承租(借)方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因特殊原因需对承租(借)方减租或缓交租金或变更承租(借)国有资产用途或终止承租(借)合同等情况的,承办单位须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受托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严禁承租(借)方,擅自改变国有资产使用用途或将承租(借)的国有资产转租、转借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

第二十二条 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和管理承租(借)的国有资产。如有违约行为且拒不纠正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承租(借)的国有资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借)合同期内,因不可抗拒原因,学校需要收回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借)方。承租(借)方应当按时交回租用借用的国有资产,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及押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汇报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对可能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风险情形及时做好防控。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及校内其他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出租出借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合同收取租金,造成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五)因预防措施不利造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流失;

(六)造成消防安全责任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存续期满,不得自行延期。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且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不再出租出借的,应当将国有资产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企业或校内经营单位占用学校的公房、土地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代表学校与企业或校内经营单位签订资产有偿使用协议,企业或校内经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按次出租出借占有使用的场馆、会堂等设施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按程序进行审批,可不再报教育部审批,租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收益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受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审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910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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