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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集资住宅选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5:46 点击次数: 发布人:

陕西师范大学集资住宅选房办法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新建高层住宅楼集资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较大幅度地解决在编、在岗教职工的住房困难,重点向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倾斜,改善部分离退休教职工住房条件。

2.教职工集资建房以自住为目的,依据本人条件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每人仅限一次、一处、一套公有住房。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张榜公布的办法,公布报名、计分、选房信息和结果。

二、选房资格与面积标准

(一)雁塔校区

1.截止2004年12月31日,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校外无家属套房、在校内(含明德门、鑫泰园)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我校大学本部(含附小、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资格在雁塔校区选房。

2.2004年12月31日以后引进人员中,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可以参加雁塔校区集资建房,但须由个人申请,人事处审核、主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后方可,选房时与其他教职工一起进行计分排队,按排名顺序选房。

3.离退休时具有正高职称或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可在雁塔校区参加集资建房。房源按雁塔校区房源总数量5%的比例,单独排队选房。

4.可选面积: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重点学科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获奖人,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方向带头人(限申报书中所列方向和人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第一带头人(限申报书中所列人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教育部“名刊工程”项目主持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负责人,近年从国外引进的人才中有突出成就者,校级领导可选220㎡及其以下面积住房;正高职称、正处级职务人员可选180㎡及其以下面积住房;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人员限选160㎡及其以下面积的住房。

(二)长安校区

1.凡我校大学本部(含附小、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校外无家属套房、在校内(含明德门、鑫泰园)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或在校内无家属套房、校外家属套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均可在长安校区选房。

2.离退休人员可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称、职务所对应的可选住房标准在长安校区选房,房源数量按长安校区房源总数量5%的比例,单独排队选房。

3.可选面积: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重点学科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陕西省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获奖人,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方向带头人(限申报书中所列方向和人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第一带头人(限申报书中所列人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教育部“名刊工程”项目主持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负责人,近年从国外引进的人才中有突出成就者,校级领导可选220㎡及其以下面积住房;正高职称、正处级职务人员可选180㎡及其以下面积住房;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人员可选160㎡及其以下面积的住房;中级职称、科级干部、技师(工人)可选140㎡及其以下面积的住房;初级职称、一般干部、高级工及其以下人员限选120㎡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

教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按陕西省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校级干部、教授(正高职称)140㎡;处级干部、副教授(副高职称)120㎡;科级干部、讲师(中级职称)、技师(工人)100㎡;一般干部、助教(初级职称)、高级工及其以下人员80㎡。

(四)选房资格的其他约定

1.单身教职工可按其职称、职务对应的住房标准选房。在选房前必须和学校签订协议,以后若在校内形成两套住房时,须无条件退回学校一套住房。

2.在校内住房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享受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者,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获得批准的可予放宽。

3.在配偶单位有住房的教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本人应享受的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者,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者,可按面积补差的办法在长安校区选房。符合220㎡户型可选资格的人员限选140㎡及其以下面积户型,其他人员限选120㎡面积户型。应交集资款由补差面积款和超额面积款两部分组成,补差面积按标准内集资价格计算,其余超额部分按超面积价格计算。

4.在校内有房的教职工(含居住在明德门的职工),必须在选房前和学校签订退房协议,同意并承诺退还原住房(不增值、不折旧、不考虑已装修费用)后方可进行选房。居住在鑫泰园的教职工,在上述协议内容基础上,同时必须退还原享受学校给予的购房补贴。

5.实行A类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可以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需经用人单位和人事处考核通过后,方可报名申请;入住前须和学校签订临时性住房协议,在两个人事代理聘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应无条件退回学校住房(不增值、不折旧、不考虑已装修费用)。

6.在配偶单位有住房的教职工,选房前必须向学校提供现住房位置、房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房屋属性等情况。如不真实提供现住房信息,一经学校查出或他人举报核实,将取消其集资建房资格,选房后将收回所选住房,并进行严肃处理。

7.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选房:

(1)受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2)因触犯刑法,刑期结束后不满二年者。

(3)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二年者。

(4)调动来我校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校解决住房者。

(5)2002年9月29日以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6)被解聘、擅离工作岗位、出国超期者。

8.首付款交纳后,在入住前调离、辞去公职、自动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人员,其所选住房由学校收回,退其首付款(不计利息);入住前去世人员,保留选房资格,根据其遗属具体情况调整选房面积标准。

三、房源情况

1.雁塔校区房源

雁塔校区2、3、4号高层住宅楼共有房源396套,其中150-160㎡房屋312套,180㎡房屋56套,220㎡房屋28套。除10%的房源作为学校留房外,其余房源全部用于本次分配。

2.长安校区房源

长安校区第一期建设高层住宅楼17栋,共有房源1168套,其中120㎡房屋298套,140㎡房屋474套,160㎡房屋242套,180㎡房屋121套,220㎡房屋33套。除10%的房源作为学校留房外,其余房源全部用于本次分配。

四、选房步骤

(一)计分排队

1.计分排队工作由学校房改办具体负责。

2.教职工的各种计分因素均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此前已离退休的教职工截止时间以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时间为准。

3.教职工的选房分即按教职工本人情况计算的综合分。

综合分=职称(务)分+分房工龄分+校龄分+照顾分+奖励分

(1)职称(务)分=基础分+职龄分

专业技术职称以校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聘任的职务为准,从学校正式聘任的时间起计算职龄;党政职务以学校正式任命或聘任的时间为准,从学校正式聘任或任命的时间起计算职龄;属学校批准实行聘任制的单位,所聘人员的职务以人事处的备案为准。

a.基础分值

正校级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35分

副校级干部、正高级职称30分

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25分

副处级干部23分

科级干部、中级职称、工人技师20分

高级工18分

科员、初级职称、中级工15分

办事员、初初级职称、初级工12分

注:双肩挑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

b.职龄分值= 0.4/12×实际任职月数

从本人任职时间起,每年计0.4分,以5年为限,超过5年者仍计2.0分,不足5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2)分房工龄分=工龄分+学龄分

a.工龄分=分房年月(2004/12/31)-参加工作年月-间断工龄,每年计1分。

b.学龄分:每学年计1分,学龄分只对全日制高中专以上学历有效(含高中专)。

注:配偶是现役军人、工龄长于本人的教职工,可按其配偶的工龄计算分房工龄分。

(3)校龄分:(至2004/12/31)在我校工作一年计校龄分0.1分。

(4)照顾分

a.烈属(限烈士直系亲属)2分。

b.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者(须为分房者本人并有残废证书)

一等2分,二等1.5分,三等1分。

c.博士学位获得者1分。

注:照顾分只能选一项,不得累计。

(5)奖励分

学校在分房中,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分。

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4分。

奖励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学术或科技成果奖励人员只限课题负责人。有两项以上奖励者,只取其最高奖励分一项计分;奖项等级的认定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分别负责,经房改办审核确定计分。奖励分分房者只能享受一次。

(二)张榜公布

1.本次集资建房按报名、计分、选房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一榜均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向教职工公布,同时在雁塔校区中门口张贴公示。

2.雁塔校区按150㎡-160㎡、180㎡、220㎡三种面积结构分别进行排队,张榜公布;长安校区按120㎡、140㎡、160㎡、180㎡、220㎡五种面积结构分别进行排队,张榜公布。

3.公布第三榜的同时,公布房源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结构。

(三)集资房款

1.教职工在选房时须交纳首付款,不按时交纳首付款者,取消选房资格。首付款按本人应交总集资房款(暂按图纸设计建筑面积计算)的30%收取。总房款按《陕西师范大学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新建高层住宅楼集资方案》规定的价格计算,即雁塔校区职级标准内1700元/㎡,超标准部分2000元/㎡;长安校区职级标准内1400元/㎡,超标准部分1700元/㎡。教职工所交的报名费,可凭学校收据充抵首付款。

2.教职工交纳首付款后,学校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资金时,教职工自愿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付完剩余房款的(暂按图纸设计建筑面积计算),学校给予剩余房款5%的优惠。

3.教职工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须付清剩余房款,房款所计算的面积以测量后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按规定时限和金额交清集资款者,视为中途放弃,原交款退回本人(不计利息),房屋由学校收回。

4.对原已购买过住房或交过住房保证金的教职工,在交付剩余房款时,可按原购房款额或住房保证金额冲抵房款。购买鑫泰园住房的引进人才,若回校参加集资建房,应退回原住房,同时退还学校给予购房补贴的三分之二,与之同等条件居住在校内的引进人才,参加集资建房时按同一原则对待。

5.高层住宅楼层调节率,参照西安市房改办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校建房实际和高层建筑住宅环境条件特点确定。对高层住宅的顶层、底层总共调节15%,即“顶层下调7%,底层下调8%”。其它楼层无调节率。

6.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在交纳了首付款的前提下如需办理购房贷款,由学校统一联系贷款银行,教职工自己办理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选房

1.按照户型面积分类对两校区的房源合并在一起公布,供教职工自愿选择。选房从大面积到小面积依次进行。

2.教职工在规定的可选面积范围内,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房源户型图纸选房。因房源等原因,未选较大面积户型的,可顺延重新排队选较小面积户型。如较大面积户型的住房出现空余,可按整体排队情况,上移可选标准,突破面积限制选房。选房时按个人的排名,由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

3.面积为220㎡的住房,按现有资格(截至2006年12月31日)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分2004年12月31日(达到本资格的先后顺序)以前和以后两批排队并分别先后进行选房,计分因素截至2004年12月31日。

4.面积为180㎡及其以下住房,先根据房源数量,对申请同类住房面积的所有人员由高分到低分排队确定入围资格,然后分为2005年1月25日(含)以前的第一批报名人员和此时间以后的第二批报名人员,在选房顺序上第一批报名人员优先选房。

5.选房的具体时间、地点届时将在学校主页的校务信息平台和资产管理处网页上发布通知,选房榜公布后,凡上榜的教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现场选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选房的,须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选房,受托人须持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证件方可进行选房。本人既未选房又未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6.教职工选房之后不再进行调整。

五、其他

1.住房设计图纸、户形结构图、将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向教职工公布。本办法涉及的住房面积均为设计建筑面积。

2.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在入住时,学校将制定有关入住办法,届时另行以文件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3.长安校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将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教职工的子女上学、入托、就医等问题,学校将妥善解决。教职工入住长安校区后,子女必须在附中上学的,学校将根据职工个人需要,在雁塔校区提供房源,供教职工租住。

4.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入住后,雁塔校区的腾空房将主要用于调整解决其余住房困难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住房问题,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5.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由房改办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陕西师范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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