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二期教工公寓预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结合我校长安二期报名情况,特制定长安校区二期教工公寓预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售资格
已参加长安校区二期教工公寓预报名且资格审核通过、已缴纳报名费及首付款的教职工。
二、预售房源
长安校区二期教工公寓共13栋:11+1层(跃层)4栋,18层1栋,27层8栋,根据基建处提供方案,房源合计1676套。引进人才留房200套,剩余1476套全部用于此次分配,分配房屋面积及房源数量如下表所示。
三、预售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1.突出人才和校级领导可选择跃层住宅及其以下住房。
房屋面积 |
房屋套数 |
跃层 |
28套 |
185㎡ |
59套 |
165 |
59套 |
150 |
29套 |
145 |
192套 |
135 |
426套 |
125 |
35套 |
93 |
216套 |
83 |
216套 |
73 |
216套 |
合计 |
1476套 |
2.正高职称、正处级职务人员可选185㎡及其以下住房。
3.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人员可选165㎡及其以下住房。
4.中级(含)以下职称、科级(含)以下职务人员可选135㎡及其以下住房。
5.配偶单位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正高正处限选125㎡及其以下住房,副高、副处及以下限选93㎡及其以下住房。
6.鑫泰园已办理房产证的在职教职工正高正处限选145㎡及其以下住房,副高、副处限选125㎡及其以下住房,中级、科级及以下限选83㎡及其以下住房。
四、预售办法
1.本次预售选房分七批面积结构从大到小依次进行,分别为:跃层、185㎡、165㎡-150㎡、145㎡、135㎡、125㎡、93㎡-83㎡-73㎡。
2.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房源户型图纸选房。因房源等原因,未选较大面积户型的,可顺延到下一批次重新排队选择较小面积户型。
3.可分配房源如出现剩余,可上选一级、突破面积控制标准选房。但限选人员不允许突破面积控制标准选房;首付款缴纳时签署承诺书人员不允许突破承诺面积选房。
4.145㎡批次鑫泰园职工与其它区域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分别排队、交叉选房。其余批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分别排队、交叉选房。具体过程如下:
(1)145㎡批次的其它区域在职职工与鑫泰园已办理房产证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各自计分排队顺序及相互控制数量比例面对共同房源交替选房。计分排队顺序根据分房计分从高到低排队确定;相互控制数量比例即同一批面积结构报名人数之比(四舍五入)。
同一批面积结构人员按各自计分排队顺序及相互控制数量比例分为若干组,组内根据计分确定排队顺序。
(2)其余批次,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按各自计分排队顺序及相互控制数量比例面对共同房源交替选房。计分排队顺序根据分房计分从高到低排队确定;相互控制数量比例即同一批面积结构报名人数之比(四舍五入)。
同一批面积结构人员按各自计分排队顺序及相互控制数量比例分为若干组,组内根据计分确定排队顺序。
5.房屋选定后,房型和面积都不允许再次调整和变更。
五、预售程序
1.张榜公布:国资处根据计分办法核算符合预售资格人员分房计分,发布第二榜和第三榜。
2.排队选房:教职工按照预售办法选房。
3.选房时房款缴纳:按照首付款的50%预交房款(根据实际选房面积确定首付款金额)。
4.领钥匙入住时房款缴纳:入住前,缴纳剩余房款,计算公式如下:
剩余房款 = 暂定房屋价格 + 大修基金 + 天然气初装费 -原住房价格 - 报名费 - 已交房款
暂定房屋价格 = 所选户型面积(暂按图纸设计建筑面积计算)×2800(暂定价格)元/㎡;
大修基金 = 所选户型面积(暂按图纸设计建筑面积计算)×145元/㎡;
天然气初装费按照交房时天然气公司确定价格计算;
原住房价格按旧房交回当年模拟产权价格冲抵;
装修押金及垃圾清运费、水电卡费用等另计。
5.房款最终结算
新建住房最终价格以新建房屋工程结算成本价为准,住房面积以测量后的实际建设面积为准。最终结算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
六、其他
1.已交首付款、但在选房前去世的教职工,保留选房资格,但须根据其遗属具体情况降低面积控制标准;已选房,在新房入住前去世的人员,保留选房资格。
2.入住前调离、辞去公职、自动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人员,其所选住房由学校收回,退其所缴房款(不计利息)。
3.单身教职工选房以后如在校内形成两套住房时,须无条件退回学校一套住房。
4.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首次聘期未满的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学校政策规定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须待聘期期满且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住房手续。如聘期期满综合考核不合格,取消集资房源分配资格,退其所缴房款(不计利息)。对业绩特别突出、提前续签聘用合同者可提前办理正式住房手续。
5.雁塔校区住户、紫薇、明德门住户、鑫泰园无房产证住户参加长安二期教工公寓报名,选房后须按学校政策退还原住房。
6.本方案经2016年5月20日校务会议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5月20日